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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
  (三)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四)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白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的尸体,其殡殓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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