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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与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人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以及市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财政国库。对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追缴。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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