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年度预算、征地成本预算和土地收购储备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报。在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编制年度预算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的土地出让收人预算和征地成本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征地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内容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和出让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要向市财政局提供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和出让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
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要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厅批准征地批文。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
每宗土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要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以及有关的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的成交单、出让合同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