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供的代收银行加盖了确认收款业务章的“玉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根据定金、保证金缴款人提供的代收银行加盖确认收款业务章的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书,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收入专用收据与一般收款收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领取和核销)。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无法提供有效缴款凭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缴入市财政国库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划出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市本级的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字[2004]4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