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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人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市财政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市政府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财政局,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的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玉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在填写“玉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要在“缴款人名称”一栏中填上受让人的名称,在备注栏上注明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序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交的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以上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方法进行缴交。

  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要将受让人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及时缴交市财政国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应受让人姓名、事由和拍卖地块名称。市国土资源局对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追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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