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停止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柳政发[200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缴费年数按实际缴费年数计算,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数。
二、参保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
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上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2005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仍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增长13%计算,暂不作调整。
五、2005年度计算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按2004年基数上限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六、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能力,200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2004年缴费基数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增长率、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今后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