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拆除农户非住宅、房屋和村镇企业非生产经营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
(三)搬迁补助
给予建设用地安置.在建设期限内尚未完成新房屋建设前拆除原房屋需过渡而作两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它情况下搬迁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标准;非住宅房屋按搬迁室内实物设备的拆装、运输市场价格标准;
有线电话、电视、英特网及水、电、空调移装,按本市相应行业移装费用标准。
三、安置手续及费用
(一)在实施征地拆迁前,拆迁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安置地的选址、用地红线及厨地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安置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规总平面规划并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好各被安置户的安置地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好各被安置户的安置地供地和登记发证手续,被安置户承担安置地的评估地价,缴纳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好各被安置户的安置地工程准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安置户承担新办准建手续的有关费用。被拆房屋原已办理了准建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拆迁人按拆迁当时的有关费项及标准支补同等面积准建手续费给被拆迁人。
(五)在办理供地、准建、产权登记发证等手续前,分别收回并注销被征土地和被拆房屋的原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奖励
按时配合完成权属调查测量、办理好补偿登记手续、清理附着物品并搬离征地区域、移交土地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按征收建设用地和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费总额(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的6%给予奖励。
(二)如被安置人承担的安置地地价高于征收合法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在结算互补时,按相应区位用途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承担,给予免收差价奖励。
五、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在玉州区和福绵管理区辖区内实施,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