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权调换。
未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拆除农户住宅房屋,被拆迁户可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建设.也可由拆迁人在其安置地上按规划建设好相近面积、普通装饰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或统一建设房屋基础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设地上房屋,被安置户承担所调换房屋及房屋,基础的重置价;拆除农户非住宅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拆除村镇企业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自行建设。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拆除住宅房屋。
(1)未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按被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六元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的安置补助费,不安排周转房。
(2)已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
建成新房屋后再拆除原房屋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新房屋未建成前拆除原房屋,根据拆除原房屋的具体时间确定过渡安置或补助。
由被拆迁户自行建设的,需在得到安置地或房屋基础并允许建设后十二个月期限内完成建设。超过建设期限后拆除原房屋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在建设期限内拆除原房屋的,自拆除之月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六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拆除房屋后他处已无未拆住宅房屋的,可给予周转房安置,扣减安置同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面积不大于住宅房屋被拆建筑面积。被拆建筑面积较大的,安置面积不大于被拆房屋常住人数人均十五平方米:拆除房屋后他处尚有未拆住宅房屋的,不安排周转房。
由拆迁人建房作产权调换安置的.自拆除原房屋之月起至新房屋建成之月止为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条件、方式及标准给予临时过渡安置或补助。过渡期限后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腾退周转房。
2.拆除村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
拆除前未正常生产营业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需在得到安置地并允许建设后十八个月期限内自行完成建设,在完成建设后或在建设期限后拆除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未完成建设,在建设期限前拆除正常生产营业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自拆除之月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根据被拆除部份的经营利润损失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不符合条件未给予建设用地安置。拆除后终止经营的,以被拆除部份前一年的经营利润额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局部拆除造成临时歇业的,根据歇业造成的利润损失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营利润损失额由所在工商财税部门依据被拆企业在拟征地公告前一年对应月份的纳税情况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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