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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失效]


  (4)征收村庄内通道、空闲地, 以安置区规划道路用地安置。

  (5)发布征收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占地,不予用地安置。

  3.安置办法。

  宅基地: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村镇企业用地:根据原用途及产业性质,规划许可的,集中安置,不能集中的,另行选址安置。

  4.安置标准。

  (1)宅基地。

  在安置区内规划红线面积分为40、60、80、100(平方米)四类规格安置地,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各被征地户,根据其宅基地被征面积确定安置:

  被征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以面积相近的规格安置地作一户安置;

  被征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但不符合分户用地条件的,作一户安置.安置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被征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符合分  户用地条件的,可按规格面积给予分户安置,安置的合计面积不大于宅基地被征面积。

  (2)村镇企业用地。

  安置的蓝线面积不大于合法建设用地被征面积。

  5.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的,由拆迁入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好安置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主干工程和平土工程;独立选址安置的,自行配套建设。

  6.安置地地价。

  被安置者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条件下的评估地价承担安置地地价,按原村庄内通道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承担安置区道路用地地价。

  二、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

  (一)拆迁补偿安置

  拆除拟征地公告前建设的完好固定的房屋等各类建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拆除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原已毁坏不能使用的:可移装不需毁坏的;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

  1.货币补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补偿,成新度低于30%但尚能使用的,按30%计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年调查统计本县(市)区域各种结构类型建构筑物的平均建设造价,作为相应年度的拆迁补偿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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