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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房产局、规划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货币补偿,符合用地安置条件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

  (1)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地价补偿;如证书登记面积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农户住宅用地标准限额(以下简称“法定用地限额”)且存在闲置的,超出部分中的闲置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

  (2)未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占地: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90%补偿。

  1982年3月至拟征地公告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完整住宅基础、已崩塌祖传住宅房屋和周边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或“凹”字形环圈的天井等占地: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以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根据农户的法定用地限额及他处另有(被征、未征)宅基地数量情况,分别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已达法定用地限额的,按40%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未达法定用地限额的.差额内部分按80%补偿,超出差额部分按4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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