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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失效]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省防指上报预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30分前向省防指报告出险及防守情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提早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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