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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4日)废止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鄂政办发〔2006〕32号)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湖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省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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