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十二届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通过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市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及处置。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
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三、对于已取得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而未在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规划定点手续自行作废。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无特殊原因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工程报建手续自行作废。
四、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
二条第八款规定,要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严格按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