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及有关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华侨农林场公路划分行政、技术等级,并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管辖范围,依法统一接收管理和养护。通达华侨农林场场部的公路,按照通乡(镇)公路标准建设;通达分场驻地的公路,按照通建制村公路标准建设。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交计划〔2006〕67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通部颁布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03)要求,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的华侨农林场公路,按自治区的要求,由自治区交通厅纳入全区公路统计里程,实行行业管理。
市和有关县(区)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深入华侨农林场开展饮水现状调查,编制华侨农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精心比较,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优先实施现有水厂向场部扩网工程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居住较为分散的居民点,可单独建设较小型的供水系统。
要统筹安排华侨农林场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质量。对华侨农林场新建居民点、危旧房改造、办工业集中区而增加的供电需求,优先安排供电增容。对未进行电网改造和无电的居民点,要加快电网改造和通电建设,实现同网同价。
(六)全面推进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尽快登记发证,确定土地权属;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市和有关县(区)要尽快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方面的问题;市和有关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林场要主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并提供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华侨农林场原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地类已发生变化,现状已部分或全部不是林地的,可按有关规定换发《土地证》和《山界林权证》。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华侨农林场共同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办法执行。
市和有关县(区)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不得随意收回华侨农林场土地。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不得侵害华侨农林场和职工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侨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编办、扶贫办、林业局、房产局、房改办、人事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南宁供电局以及有关县(区)政府和各华侨农林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发改委、侨办、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各华侨农林场所在县(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