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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努力促进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

  (一)积极调整和优化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

  华侨农林场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增强“造血”功能。要加快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产品,提高种植业效益。积极发展家庭养殖业,扩大养殖业比重。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应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二)加强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

  要加强规划引导,切实加大对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政府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要把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纳入其中并给予照顾。华侨农林场的农田水利、良种、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统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对华侨农林场职工发展家庭经济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按照信贷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对华侨农林场兴办符合条件的二三产业项目,要在土地、信贷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培训。

  有关县(区)、投资区要积极发展重点面向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将其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对有接受培训愿望的,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对有外出就业愿望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主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组织华侨农林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大力开展面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

  四、切实解决华侨农林场历史遗留问题

  (一)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

  债务负担沉重是制约华侨农林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区分债务类别、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债务处置基准日的要求,推进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债务处置基准日后收回的资金(正常类贷款本息收回资金除外),相应从应清偿资金中扣除。对华侨农林场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务处置,在已经完成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按自治区的要求,由自治区侨办负责与相关债权单位签订具体协议。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严格按照政策采取分类豁免的方式统一处置,并由各金融机构与相关华侨农林场签订具体债务重组协议。债务处置后保留的债权,各金融机构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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