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华侨农林场的经营体制改革。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单独改设镇后,镇以下可以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原农林场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发包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批后,重新发包给内部职工(农户)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签订承包合同时起,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50年,林地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权。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不适宜发包给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以及农林场原有房屋、水利设施、其他固定资产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另行发包,发包的方式和程序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为职工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鼓励职工发展家庭农林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职工收入。
对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除用于开发二、三产业和公共服务土地外,其余耕地、草地、林地的经营方式应参照华侨农林场改设镇后土地承包的办法,发包给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现代企业改制的,要按照产业化、股份制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吸收社会法人和职工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形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要建立以工补农、以收补欠、工农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的统筹机制,使农林场的效益惠及广大职工。
(四)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职工劳动关系。
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将改设为镇的华侨农林场职工,以及改设为华侨管理区和改制为现代企业的华侨农林场中承包经营土地的职工,转变为以承包土地为主的劳动者。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华侨农林场稳定。对华侨农林场改设为华侨管理区的,要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灵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华侨农林场改制为现代企业的,要加快用工制度改革,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