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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l、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范》规定收取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格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
  2、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本企业已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二手车成交价格;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代开发票。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无原始发票的二手车(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查,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车管部门审定后,允许二手车转籍、过户。
  (七)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于无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公安交警部门不给予办理上牌、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
  四、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商务部门的职责
  对新核准建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工商、公安、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及时与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初审报批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市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打击查处盗窃、抢劫等违法违规交易车辆的行为,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对乱占用公共道路摆放二手车行为进行清理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法确认市场、经销、经纪等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规定经营范围,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超范围经营,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与同级的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互通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治理整顿,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从事二手车市场、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经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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