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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 (简称《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 (简称《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二手车交易各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机构及服务设施,符合《玉林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对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认真执行《办法》及《规范》,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三)对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应按照《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可以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四)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要求。应持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依法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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