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是我市急需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
b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
(二)按国家招投标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设计院、咨询公司等规划、设计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管理
第十一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费用额,认真填写“项目用款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指定借款人。
(二)指定借款人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查。
(三)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完成报批手续。然后,将相关材料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相关业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指定借款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市发改委、北部湾办和财政局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指定借款人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和审计局报送资金报表,以便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和审计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核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还款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还款资金严格按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到期时,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偿还贷款,确实无力偿还贷款,需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偿还贷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详细原因书面报告市财政,经市财政核查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安排,拨付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