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采用等级制,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创新性和较大的突破;能解决科学技术,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得到广泛应用、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国内同行先进水平。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先进性;能解决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实际技术问题;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省(部)内同行先进水平。
三等奖:有较好的科学性或实用价值;能够或者已经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市内同行先进水平。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以上评审标准,条件不符合可空缺。
第九条 论文评审
(一)评审工作分初级评审组推荐、专业评审组评分和市评审委员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评审的论文均按以上程序逐级评审。
(二)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结果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则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复核确定。
第十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终评的论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召开颁奖大会,由市人民政府向优秀学术论文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奖结果可作为论文作者申报、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获奖者所在单位可根据优秀学术论文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的纪律
(一)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论文申报者承担责任。
(二)凡发现论文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由市评审委员会撤消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论文申报者所属学会或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三)有参评论文的评审人员,在评审本人论文时应回避。
(四)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保证论文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五)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