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公交的资金投入是加快公交发展的关键措施。公交行业具有公益性,公交企业作为我市公交发展的主体,在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过程中仍要承担相当的社会义务。在鼓励公交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应继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根据今后几年公交发展规划,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城市维护
费用于发展我市公交事业。
(五)突出重点,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的建设步伐。
要把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意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依法查处,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真正专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根据本地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六)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具体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
福利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各县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七)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化。
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时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按法定程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多家经营。对获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
(八)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