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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水源防护标志,有关职能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其取水口附近水源的清洁工作。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其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属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有关城市建设费;其征用土地的地价,按自治区有关征用土地标准执行。埋设公共供水管道需要通过农田或损坏水利设施的,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补偿青苗费,有关乡、镇村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源,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对从事直接供水的职工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直接供水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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