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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28日

  百色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从事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区域内的供水管理和监督。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供水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对在城市供水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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