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确须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市辖各县,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次干道绿地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由所在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需要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审批。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第十九条 城市古树名木和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市辖各县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大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或大树生存地的归属单位,为该古树名木或大树的管理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或大树自然死亡,由管理责任单位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核,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备案。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边缘外5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咽气。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5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
(二)损坏绿化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擅自牵绳挂物:
(五)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放养宠物、挂晒衣物、擅自野炊烧烤;
(六)损害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在城市园林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