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25%。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8-1.0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15%。
(七)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
第七条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总面积的15%。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划内。
第九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进行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又确定需要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地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按自治区有关绿化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上下水管道等设施工程,影响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