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28日
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现建设森林山水生态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各县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规划、国土、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实施,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各县城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县城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备案:
(一)各县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2%。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