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4日
百色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县县城城区),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桥梁、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城市道路。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合理占道。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年货市场、夜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3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进水口、窑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10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