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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夜景灯光设施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五条 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占用挖掘场地和交通、消防安全审核等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具体启用时间为:4月l日至10月31日晚上7:30-l1:30;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晚上7:00一11:00。
  夜景灯光的设置单位可提前开灯,延迟关灯。
  第二十一条 凡遇有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贵宾,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临时规定的时间启闭灯。
  第二十二条 夜景灯光设施用电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协商后,享受优惠电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私自接用夜景灯光电源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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