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设施规划进行。夜景灯光设施规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灯光设施亮化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夜景灯光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设施规划组织制定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夜景灯光设施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设施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住宅楼应当设置轮廓灯或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三)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应当采用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等形式装饰;
  (四)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轮廓灯、灯箱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
  (五)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施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十一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和养护成本;
  (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需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设施规划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15日前报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