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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4日

  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 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县城的城市夜景灯光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夜景灯光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电力、财政、公安、房产管理、交通、旅游、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夜景灯光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第七条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21米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码头、车站、电视及通讯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右江及澄碧河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二)、(二)、(_二)、(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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