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1.控制区范同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2.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3.对权属不明的架空线及杆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期60日满后无人认领后予以清除。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5.对技术上允许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人地的架空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
1.地下管线的施工协调。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管线权属单位必须服从安排;单项工程应服从综合性工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经验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2.地下管线的施工管理。
(1)开工前,须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验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管线权属单位应派驻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全权代理协调施工期间的各种涉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中须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设置跨槽通道;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现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施工中如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没深度后,方能施工。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时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地下管线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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