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系指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同时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须与各权属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权属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规定办妥《审批意见书》申领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七条 新建城市管网按以下要求予以控制:
(一)架空线的控制。
市中心城区内新建的城市道路,严格控制架空线,有条件绕道或人地的,必须绕道入地。如条件不允许,应尽量以少沿或垂直跨越道路的方式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架设。
各县范围内的控制区由各县自行制定。
(二)地下管线的控制。
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成的城市道路5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除采用非开挖技术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再新建各种地下管线。
各县范围内的控制区由各县自行确定。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地下管线计划,逐步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预埋管道或综合管沟,已有预埋管道或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综合管沟,不得再另行开挖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开挖城市管网:
(一)申请在“五一”、国庆、春节以及全市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提供资料不全;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准挖掘的情形。
第九条 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将其架空线同步埋入地下,地下管线需移线的应服从统一安排。否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履行,其费用和产生的后果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统一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施工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管线,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十条 管网的施工应当依据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应用非开挖技术的,申请人应当组织做好非开挖工程施工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方案。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管网的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