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机关及县政府可以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市政〔2005〕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桂林市本级和所辖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认真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桂林市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和《桂林市所辖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于2005年7月5日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目录。
二、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不得在公布项目外自行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
三、今后,对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对目录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法定实施主体,所列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标准、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依法确定,并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公示。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伞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