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会议、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及提供救助的条件、标准、内容、形式、程序等,为救助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体市民对乞讨人员的施舍自觉转变为向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捐赠,并自发揭露以乞讨为职业人员以及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行乞的内幕,以减少以乞讨为职业人员的收获.降低流浪乞讨人员出讨的效率,净化我市的旅游环境。
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合理设置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落实人员编制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精神,并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立救助管理站。对需要且有条件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对暂不具备设立救助管理站条件的县或已设立了救助管理站的,各级编制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上述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二)切实保障救助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救助标准
1.对需要且有条件新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建设项月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2.切实保障救助经费。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的实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和救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未设立救助站的县.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健全救助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救助程序,依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