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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对尚无基础设施或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救助管理站给予立项建设和改造完善。
  市财政局:根据市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市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同时,按照合理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适当调整市救助管理站经费预算。
  市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开展对14岁以下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和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内的治安秩序:
  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和幕后操纵残疾人、未成年人强行乞讨,在乞讨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阻碍交通、扰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谎称家乡受灾、投亲不着骗取他人同情以达到行乞目的,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刑事犯罪活动:负责劝阻、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其中,将从事卖花、卖唱的14岁以下流浪儿童护送到“桂林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给予救助、保护和教育,并由救助站护送回籍: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市救助管理站:属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市市容管理局:与公安部门配合,在工作中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将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市救助管理站。
  市卫生局:指定医院负责救治公安、市容管理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核拨。
  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市容管理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教唆、指使、操纵未成年人从事卖花、卖唱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交通、铁道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乘车便利。
  上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设立限讨区,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
  城市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后,我市重要旅游景点和重要街区尾追旅客的现象日趋严重,重要街区游荡的蓬头垢面的流浪汉、精神病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市旅游名城的形象。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我市在重要街道、风景浏览点设立限讨区,限讨区的范围是:中心广场、中山中路、正阳路、依仁路、滨江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三多路、丽君路,中山南路,上海路、翠竹路、南环路、民主路、文明路、五美路,火车南站、火车始发站,中山北路、叠彩路、龙珠路、凤北路,甲天下广场、解放桥、自由路、穿山路、龙隐路、七星路、漓江路,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繁华街区(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务)活动场所及交通要道。凡在限讨区内出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等部门值勤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属救助对象的,告知、引导其到市救助管理站),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救助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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