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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摆设摊点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道堆放物品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停止侵害外,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除责令停止侵害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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