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摆设摊点的,按照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道堆放物品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停止侵害外,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除责令停止侵害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