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卫生。负责每日对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渍等,对乱泼、乱倒、乱扔废弃物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及时制止损坏绿化及其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告示牌、乱停车辆等影响环境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所列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或者向市政管理执法部门举报。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恻(缘)石。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时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卖、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告示牌、损坏绿地、树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拆除,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及其它废弃物的;
2、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的;
3、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的;
4、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它杂物的;
5、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物的;
6、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卫生的活动的;
7、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
8、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的;
9、乱设广告牌、告示牌和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贴、乱画、乱挂、乱刻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