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废止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5]2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玉林市建设局、玉州区政府负责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
玉林市建设局、玉州区政府及所属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主要街道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与玉州区政府、玉林市市政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