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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书,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实施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对玉林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做得好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表彰,做得不好的通报批评。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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