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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1日)修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7]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在责任地段内,都必须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

  第三条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搞好环境卫生。

  1、负责门前地面的清扫保洁,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根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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