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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三)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四)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五)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对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应由组织验收单位作为文档备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

  (一)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后,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接受履行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提交的接受履行报告等结算文件进行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核对的主要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接受履行报告;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

  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收据复印件;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后,依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和付款收据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追加采购计划,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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