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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证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因灾因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不列入低保对象,可从临时救济中予以救助。

  (四)农村五保对象按五保条例规定落实五保待遇,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标准

  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元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可高于但不得低于我市确定的标准。

  各地研究制定农村低保标准时,要考虑以下原则: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既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立足事实上存在的城乡区别,注意与城市低保标准相衔接;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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