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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发布日期:2008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0日)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证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因灾因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不列入低保对象,可从临时救济中予以救助。

  (四)农村五保对象按五保条例规定落实五保待遇,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标准

  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元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可高于但不得低于我市确定的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双亡由祖父、祖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③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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