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1998]191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浙江省境内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定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年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支出内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根据省制定的学生培养成本核算办法和本校办学成本提出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按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非义务教育高中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民办高校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