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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的通告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者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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