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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第三十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经市拆迁办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转让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市拆迁办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力、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重置价格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建筑重置价格÷批准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前款所称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当年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
  第三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单价,是指经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单位价格
  房屋区位(地段类别)是指房屋在城区中的地理位置。详见附表l。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有争议的及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直接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由市拆迁办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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