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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在校期间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低保对象属孤儿的,在校费用实行全免。
  (五)广播电视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和收视费减半收取。
  (六)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死亡减收20%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费。
  (七)市自来水公司对低保对象每户每月减免2立方米水费。
  (八)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
  (九)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提供的捐赠资助,指明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低保保障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接受低保对象的申请,并进行人户调查、核实等日常工作。乡(镇)民政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9或11人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单位或社区主要领导、低保专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对家庭收入难以确定的低保申报户进行评议;
  2.对低保管理的b类对象进行评议,以提高补差标准,落实照顾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桂政办发[2002]85号和市政办[2002]120号文件精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负责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建立低保工作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应给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可按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1-2%的比例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制度。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和保障对象名单,按年度或季度向金融经办机构拨付资金,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直接发放,保障对象凭《户口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并签字盖章;对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由管理机构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法发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结束半个月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及时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县(区)民政局每月底将当月统计数据汇总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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