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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张榜公布,确认保障对象真正符合低保条件后再发放保障金:
  (三)每次张榜公布的时限一般不得少于3日.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是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月收入、现行保障标准、家庭月保障金额等: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在20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各应在5日内办结复核、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起给保障对象计发低保金;
  (五)市五城区残疾人低保家庭,在城区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差提高20元;
  (六)建立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县(区)民政局将批准享受低保保障金人员的名册,一份报市民政局备案,一份留本级存档,一份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份发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计发;
  (二)对年满16周岁、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审核确认,由本人申请,经县(区)民政局审批,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计发;
  (三)非农业人口的退役士兵,在超过部队发给的生活费时限后,待分配期间按当地现行低保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低保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五)其他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人均收入或家庭人员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
  (二)户籍因迁移发生变动时,应当到迁出、迁入地办理保障资格转移手续。转移范围在县(区)辖区内的,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跨县(区)转移的,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转移手续。迁出地负责发放该居民当季的保障金;迁入地下一季度起发放该居民的保障金。户口迁出本市的,从迁出之日起停发该居民的保障金;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四)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暂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五)保障对象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重报或不配合工作的,民政部门停发其当季低保补助。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之外,其余的按桂政办发[2002]85号文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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