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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有关收入证明,要求出具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2)离、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凭证;
  (3)失业人员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
  (4)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抚养费证明;
  (5)有法定赡养人的申请人,提供被赡养人所有子女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员情况和家庭月收入情况);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7)优抚对象提供抚恤证;
  (8)18岁以上学生提供学生证;
  (9)申请人家庭消费证明材料(水电费、电话费缴费单、购房及租房证件等复印件);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人、证明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出具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人的申请如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
  (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同意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申请人有权视为申请材料已受理;
  (八)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城市居民低保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加盖本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低保实行分类审批。a类(“三无”人员)对象年度审批(即一年审批一次);b类(患大病、重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优抚对象等特殊家庭)对象半年审批(即六个月审批一次);c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无特殊情况的低保对象(包括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后发生生活困难的毕业生)对象季度审批(即三个月审批一次);
  (二)低保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派员人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各类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在其居住地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予以公示。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作出书面批准,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委托传送方式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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