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又没有自谋职业的,按无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由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其申请低保待遇时。据实核算其本人收入。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当地务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收如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家庭,按行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上述收入经评估计算确定后,如有争议,通过社区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民主评议确定。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既没有就业,又没有其他收入的城市居民,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按虚拟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 同一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根据家庭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经计算后,城镇户口一方达不到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受理审批下一批保障金,遇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1.户口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2.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
市区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由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3.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门,又有农业户口的,由非农业户口方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农业户口方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户口、田地和收入证明,其保障方法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表,实行低保申请诚信声明制;
(三)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